股票配资合同 华融资产时任高级经理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发布日期:2024-08-04 14:12    点击次数:65

股票配资合同 华融资产时任高级经理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资料显示,岱美转债信用级别为“AA”,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对应正股名岱美股份,正股最新价为12.95元,转股开始日为2024年1月24日,转股价为13.31元。

(原标题:华融资产时任高级经理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2024年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金罚决字〔2024〕52号,指出张伏泉(时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创新业务二部高级经理,简称:华融资产)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押品管理不合规、违规收购非金融机构正常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对张伏泉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股票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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